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华易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沈阳市华易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定向捐赠,或基金会自有资金,以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为目的设立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依照协议约定,按本办法,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等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
第四条 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会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募捐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基金会专项基金办公室批准起设额度。 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不得低于1年,存续期间专项基金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元。启动资金到账后,方可启动项目执行与拨款,否则不得提交拨款申请流程。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方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表(按照基金会提供的模板编写)、启动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相关支持材料:申请方为法人的,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机构及机构主要人员简介等,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申请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发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工作简历等,并在材料上签字;
(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由基金会专项基金办公室汇总,并会同基金会公益项目部、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各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及党组织审议,审议获批准后立项;
(三)专项基金立项完成后,基金会与申请方签署设立协议和《专项基金设立批复及管理办法细则告知书》,签署设立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首次捐款足额到位,则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按有关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
(四)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为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字号名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且符合基金会专项基金命名规范:
(一)名称应符合专项基金设立目的,由“华易公益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其中,字号名为自然人姓名、公司名、注册商标或具有良好含义的中文名称。凡涉及公司名或注册商标的,需提供该称谓合法持有人的书面授权;
(二)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专项基金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参照基金会英文名称翻译使用,如:The Huayi Foundation XXX Charity Fund;
(三)专项基金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四)专项基金名称不应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 有迷信色彩的;
· 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 其他基金会或基金的名称;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五)专项基金设立后,其名称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基金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需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人数一般为3至9人(单数),由基金会和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设管委会主任 1 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其中,基金会指派一名委员,其余委员由专项基金发起方推选。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专项基金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基金会具体商定。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但需经过管委会审议,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同意,方可聘请。荣誉职务的担任者可以不是管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 经基金会批准,管委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资金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对外联络等工作。 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捐赠协议或专项基金设立协议,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所属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专项基金的运作是否合规,包括开展及资助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使命及目标;
(四)提名、审议与批准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人员的选聘,公益项目执行方的选任。项目执行方原则上是经管委会决议通过且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
(五)审议和批准公益项目执行方提交的预算与项目执行规划、项目产出与成果,并就项目开展情况给出意见或建议;
(六)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发起方、受托方及执行方,召开管委会商讨重大事项;
(七)根据专项基金发展需求,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且相关费用由专项基金支出;
(八)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九)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应有2/3(含)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可举行;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会派出的代表具有一票否决权(另行约定的除外),应有2/3(含)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通过管委会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依据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私刻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专项基金谋取商业利益,如因特殊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进行公开披露。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第十七条 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基金会专项基金办公室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或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置专门财务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根据专项基金制定的年度计划对专项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基金会提交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预算等文件,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管委会需监督或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决算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向基金会报备,通过民政部门审核,方可开展公募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华易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品牌标识露出需符合基金会相应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和公益项目支出比例
(一)为保障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依照慈善法规定在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3%至10%以内列支专项基金管理费,具体比例按设立协议约定为准。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二)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捐赠和筹款额的70%(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经管委会和基金会审议通过,专项基金可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理财方式由管委会全员书面授权后决定。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专项基金所资助的慈善项目的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问询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暂停公开活动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办公室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于设立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确定是否续约。如捐赠人(或发起人)决定续约,专项基金办公室应准备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财务和项目报告报送秘书处,经秘书处、理事会、党组织批准后准予续签。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对该专项基金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一)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 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 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而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或标识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基金会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该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二)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 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的;
· 存续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 连续一年未发生募捐或开展公益活动的,或存量资金持续 6 个月低于5000元,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
· 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 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基金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报告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批后,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备理事会和党组织。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人(或捐赠人)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严格禁止管委会成员、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专项基金,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应按照原有约定执行。基金会可以按本办法与原有专项基金发起人进行协商,修改原有约定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华易公益基金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华易公益基金会
2024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