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沈阳市华易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由业务活动(慈善活动)、筹资活动(募捐活动)、管理活动等组合构成时,且不能全部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募捐成本)、管理成本。
第二章 分配办法
第三条 选择本月费用分配项目
(1)选择本月执行中的项目
(2)选择本月公开募集资金项目有捐赠收入变化且达到可以执行状态的项目。(项目较多时可选择部分变化较大项目)
第四条 分配固定费用项目
(1)根据专项项目预算中对项目人员的执行要求,分配项目专职人员的薪酬。
(2)在项目执行期内达到预算金额不再计提。
第五条 分配比例费用项目
(1)针对已经选择的公开募捐的项目,根据预算中人员费用计提的比例及资金的筹集情况,分摊应记入业务活动成本中的费用。
(2)在项目执行期内达到预算金额不再计提,计提金额低于预算可补计提,达到预算金额。如超出预算由基金会非限定资金承担调整。
第三章 项目结项费用调整
第六条 公众筹款具有不确定性,在项目结项后,应对项目管理费用进行复核调整。
1.分摊项目管理费用低于项目预算中可提取的金额,其差额可补提调整。
2.分摊项目管理费用高于项目预算中可提取的金额,其差额应用非限定净资产进行冲减。
华易公益基金会
2024年4月12日
